1. 會名
聖羅撒書院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
沙田銀城街二十九號
3. 宗旨
3.1 加強家長與教師間之聯系及合作,使家庭教育及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以達到聖羅撒書院教育宏旨。
3.2 加強學生、家長、老師間之溝通及瞭解,並培養彼此間之友好關係。
3.3 提高學生之教育質素及改善學生之福利。
4. 會員資格及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4.1 會員分為
名譽會員:
凡離任校長、副校長、主席及副主席,均為「當然名譽會員」。惟離任主席及副主席之子弟仍在本校就讀者,則屬「普通會員」。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亦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兩者均不須繳交會費。
當然會員:
凡聖羅撒書院(以下簡稱「本校」)現任校監、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不須繳交會費。「當然會員」同時是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者,仍屬當然會員。
普通會員:
凡在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 「普通會員」,須繳交會費。若會員有數子弟就讀本校時,其會員資格只作一單位計算。「普通會員」以家庭為單位,每家庭視為一位會員。
4.2 權利
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可享有出席會員大會、動議、和議、表決、選舉、被選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名譽會員則無選舉權或被選權。
4.3 義務
所有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並須履行繳交會員年費之義務。
5. 會費
5.1 每位普通會員須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繳交年費(新普通會員年費港幣100元正;舊普通會員續會年費港幣50元正)。
5.2 所收會費將用作本會推行會務之經費。
5.3 凡退會者其已交之會費概不發還。
5.4 每年會費之調整得由執委會決定。
6. 組織
6.1 本會由全體會員及執委會組成。
6.2 本會會務由執委會負責推行,執委會由週年會員大會選出。執委會成員包括家長十人、教師五人、校監及校長。
6.3 教師委員由校長薦任,為當然委員,任期一年。家長委員則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年中如有出缺,倘獲某會員同意,執委會以過半數通過,可委任該會員替補。
6.4 只有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可選出及成為本會的執委。
6.5 執委會各幹事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幹事職位計有:
(甲)顧問一人(由校監出任)
(乙)主席一人(由獲票最多之家長委員出任)
(丙)副主席二人(第一副主席由家長委員出任,第二副主席由校長出任)
(丁)司庫二人(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戊)文書二人(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己)學術二人(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庚)聯誼四人(由家長委員三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
(申)總務三人(由家長委員二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
(壬)增選委員(最多三人):由得票最高首三名落選家長出任,任期為一年。
唯增選委員在執委會中,沒有投票權及否決權。若有執行委員離任,經執委會通通過後,其空缺將由增選委員補上;而任期為該離任委員之餘下任期。
6.6 執委會須每三個月最少開會一次,而每年開會則須不少於五次,並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合法。
6.7 執委會之議案均以多數票議決。
6.8 執委會邀請義務稽核一人,於每學年年終審核本會一切賬目。
6.9 除當然委員外,委員之任期為兩年,但可獲選連任。
6.10 倘任何執行委員無故缺席例會三次,或暫不能執行其職務,執委會可另選一會員代替。
6.11 執委會須在每年十月籌備選舉事宜。
6.12 執行委員工作為義務性質,不能要求任何形式之報酬。
7. 家長執行委員之選任
7.1 各候選人應最少由一名會員提名及由另外一位會員和議,經獲提名之會員同意後其候選資格方可確定。
7.2 提名表格應於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二十一天交執委會文書處理。
7.3 每次選舉前由主席先委任兩名核票員。
7.4 每次投票,各會員應在候選人中選出最多十人,以最高票數之十人當選。如有超額,票數相同者應再作另一次投票,以得票最多者當選。若票數仍然相同,主席應再投一決定票。
7.5 後補委員由執委會安排補選。
8. 執委會之職權
8.1 主席
(甲)負責召開及主持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
(乙)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委會之議決。
(丙)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丁)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但不能超越校長或教育統籌局局長職權之範圍。
8.2 副主席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於主席缺席或離職時,第一副主席將代行其職權。
8.3 文書
負責一切文書工作及保存會議紀錄。
8.4 司庫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於執委會會議上報告財政狀況,並須在週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稽核之財政報告。
8.5 學術
負責本會各項學術活動之籌備工作。
8.6 聯誼
負責本會各項聯誼活動之籌備工作。
8.7 總務
負責協助推行本會一切會務。
9.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本會按照本校法團校董會的章程及《教育條例》規定,遵循「公平而開放透明」的原則,負責統籌及舉辦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9.1 候選人資格
(甲)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乙)如有關家長是本校的現職教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丙)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本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9.2 投票人資格
(甲)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
(乙)如本校的教員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他/她也有投票權。
(丙)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份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經有關人士提出要求及學校核實後,也可給予選票。
9.3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家長須留意在此選舉中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原則。
9.4 家長校董人數、職責及任期
(甲)本校法團校董會設有家長校董一人及替代家長校董一人;兩個職位的人選須按以下「選舉程序」中的選舉方法選出。
(乙)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履行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中所列明的職責。
(丙)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按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任期兩學年,只可連任一次。
9.5 選舉程序
(甲)選舉主任
執行委員會須委任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執行委員會的委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選舉主任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投票方法、點票會日期、公佈結果日期及其他有關資料。
(乙)候選人提名
合資格家長可填寫提名表格以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提名期由選舉主任發出通告日開始計算,不少於7天及不多於14天;而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不少於兩星期。選舉主任收到提名資料後,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家長有關資料及選舉安排。如候選人少於2名,提名期會延長14天。
(丙)投票方法
選舉主任應確保投票方法是公平、公開及公正。選舉主任應確保交回選票的各種方法均合乎保密原則。
(丁)點票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本會主席及校長出席見證點票工作。
以下情況之選票均當作無效:
i)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多於是次選舉的空缺數目;
ii) 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 選票加上可令人認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將隨即以抽簽決定當選人。
(戊)公布結果
點票會後,選舉主任須通知所有家長選舉結果。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日起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己)填補臨時空缺
若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子弟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如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本會須以上述同樣的選舉程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如本會無法於該段限期作出提名,則本校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延長。
10. 週年會員大會
10.1 週年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其權力包括選舉、委任、解散、罷免、審查及通過執委會提交之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來年工作大綱及財政預算。週年會員大會休會時,由執委會代行處理會務。
10.2 週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學年初盡早舉行,最遲不能延至每年十二月三十日,日期由執委會決定。會議通告及議程在大會舉行前十四天發出。
10.3 會員有任何討論事項欲列入週年大會議程,須於十天前提交執委會。
10.4 週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五十人或當年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總數之五分一或以上(取其較少者為準)。除為解散本會而召集之大會外,所有議案均以多數票取決。會議主席有投票權,並應在兩方票數相等時再投一決定票,在任何會議中投票人不能授權代表投票。
10.5 如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延期舉行,再次開會時以該次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10.6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委會召開,或由半數以上之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十五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項目。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如週年會員大會,但會議通告及議程可於會議召開前一星期發出。
11. 財務與債務
11.1 本會之財政管理,以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為原則。
11.2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支票須經兩人簽署(即司庫一人及主席或副主席一人,惟兩人之中,一人須為校方執委而另一人為家長執委)方能生效。
11.3 所有支出均須得執委會核准,但不超過港幣伍佰元之支出,於付款後得由司庫提議執委會追認批准。
11.4 執委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數目與學校,以供設立獎項或其他用途,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11.5 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卅一日止。
12. 會章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12.1 除本章第一、 二兩項外,本會會章可在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得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12.2 本會章的宗旨如有任何修改,本會文書須於一個月內向香港警務處社團事務處呈遞草章,亦依據現行社團法例呈請批准。
12.3 本會之解散基於以下之情況:
(甲)若要解散本會,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執委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並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或
(乙)校董會於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有權解散本會。
12.4 如本會解散,所有資產須交由校方處理,惟其用途則應與本會宗旨相符。